西华大学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严格和规范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是指党员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西华大学委员会,通过公派或自费等途径出国(境)学习研究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教工党员和学生党员。副处及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出国(境)学习研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积极发挥学校党委、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的作用,共同做好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的管理工作。学校党委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做好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管理的顶层设计和工作部署;党委组织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服务功能,从宏观掌握全校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的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各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要发挥教育管理服务监督作用,及时掌握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留组织关系审批程序
第四条 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在出国(境)一个月前由本人填写《西华大学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保留组织关系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学习研究地点、时间、本人联系方式、国(境)内联系人等情况。
第五条 做好教育工作。申请人所在党支部在收到申请后,派人同申请人谈话,对其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说明组织纪律要求。同时,向其发放并指导其填写《西华大学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承诺书》,教育引导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增强党的观念,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第六条 做好审批备案。申请人所在党支部、党委(党总支)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和谈话内容,做好审批工作。党支部、党委(党总支)将审批意见填入《西华大学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保留组织关系申请审批表》并报送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 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做好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管理工作。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各党委(党总支)要及时建册建库,同时将其编入一个支部,确定专人作为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的联系人,每季度以适当方式与在外期间的申请人至少保持1次联系,了解其政治思想和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联系情况须由联系人填入《西华大学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联系记录表》。
第八条 做好党内教育宣传引导工作。联系人要通过适当方式将党内重要的主题教育活动告知党员,引导党员加强自我教育。要注意宣传国内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可喜变化,激发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的爱国主义情怀,增强他们建设祖国、服务人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九条 做好回国后党员恢复组织生活手续办理的指导工作。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申请期满前1个月,其联系人要告知其回国(境)后恢复组织生活需办理的流程和手续。
第四章 组织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的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党委(党总支),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党委(党总支)的出国学习研究党员,自出国之日起,超过5年仍未回国、将继续在国外学习研究的,由党委(党总支)按规定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党员停止党籍后,党委(党总支)应当继续与其保持联系,在其回国后,根据相关规定和表现情况,符合条件的恢复其党籍。
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党委(党总支)的出境学习研究党员,自出境之日起,超过5年仍未回国、将继续在国外学习研究的,保留党籍,由党委(党总支)与其保持联系。
第十一条 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应按期返回。首次申请出国(境)时间未超过5年且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续的党员,可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交延长保留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说明申请延长时间、延期理由等情况,由党委(党总支)审批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中,提出退党的,
党委(党总支)要派联系人了解其情况并认真做好教育引导工作。经教育后仍坚持退党的,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关系保留在党委(党总支)的出国(境)学习研究预备党员,未加入外国国籍,在国外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回国后本人书面向党支部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情况,自党员向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恢复预备期的工作程序与恢复组织生活的程序相同。
第十四条 出国(境)学习研究的预备党员,已在外定居的,按党内有关规定,不再办理转正手续,预备党员资格不再保留。
第六章 组织生活恢复工作
第十五条 各党委(党总支)要做好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要坚持党员条件,按规定程序办事,严格把好政治关。主要看党员在国外期间有无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在我驻外使领馆有无不良行为记录,还要看党员回国后的政治态度和现实表现。
第十六条 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党委(党总支)且与党组织保持联系的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在归国后一个月内向党委(党总支)报到,并提交恢复组织生活的书面申请,主要包括在国外期间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过外国国籍或取得过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党委(党总支)经了解和讨论,认定其在国外期间无损害党和国家利益行为、在我驻外使领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可以直接恢复组织生活,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七条 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党委(党总支)且在外期间未能与党组织保持联系的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回国后恢复组织生活,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人向保留组织关系的党委(党总支)提交恢复组织生活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向党组织如实汇报本人在国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过外国国籍或取得过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提交书面报告并提供两名了解其在国外情况的证明人。有关党组织请证明人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证明人一般应是与申请人有在国外共同学习或工作经历且没有近亲属关系的回国人员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或者是我驻外使领馆或驻外中资机构(企业)工作人员中与其没有近亲属关系的中共正式党员。
党委(党总支)认为确有必要,可函请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党务管理机构,或者通过外交部党委国外工作局转请我驻外使领馆帮助了解申请人在国外期间的表现情况。
3.党委(党总支)审核有关情况和材料,集体讨论决定是否恢复申请人组织生活。党委(党总支)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核实有关情况,并派人同申请人谈话。根据申请人在国外期间和回国后的表现情况,认为符合党员条件,可以恢复组织生活的,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并报党委(党总支)审查通过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即可办理恢复组织生活手续。
对不能提供两名证明人书面证明的,或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党务管理机构、我驻外使领馆等无法提供申请人在国外期间表现情况的,自申请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须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考察期满,认为符合党员条件的,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并报党委(党总支)审查通过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即可办理恢复组织生活手续。
4.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手续,应填写《西华大学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八条 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党委(党总支)且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但未加入外国国籍的曾有党员身份的出国(境)学习研究的回国人员,本人要求恢复党籍和恢复组织生活的,按照《中央四部门印发<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7〕27号)执行。
加入过外国国籍、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曾有党员身份的留学回国人员,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第十九条 出国(境)学习研究的回国党员在尚未恢复组织生活期间加入民主党派的,按照《中央四部门印发<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7〕27号)执行。
第二十条 经批准恢复组织生活的出国(境)学习研究归国党员,其党龄连续计算并按有关规定补交党费。恢复组织生活前有工作或固定收入的党费补交标准,按同期国内在职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无工作或固定收入的党费补交标准,按现行国内学生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
对经过审查,不予恢复组织生活的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